關於雇主偽造出勤紀錄


各位鄉親大家好
由於剛好看到這篇PTT的文章


其中有一句
「有一天,新竹主管突然宣佈。以後大家不要自己寫時間,一律由行政小姐幫全公司寫時間。」

想到之前剛好讀到一篇今年5月熱呼呼剛出爐的判決


前因後果是
有家公司在被勞檢的時候被勞工局要求提出勞工的出勤紀錄
結果公司竟然用偽造簽名的方式偽造出勤紀錄
由某經理提供偽造的出勤紀錄給勞工局說員工都準時上下班

結果某經理就被勞工局以「偽造文書」移送給檢察署了XD
(高雄勞工局幹得好)

這個案件順利被檢察官起訴之後
某經理目前被地院判有期徒刑6個月(可易科罰金)
雖然某經理有在訴訟中辯解說「公司的錢都沒有少給呀」
但法院認為
偽造出勤紀錄足以讓勞工局誤認員工的出席狀況
且更影響勞檢的正確性
所以還是有罪

回到原波的狀況
「行政小姐永遠幫大家寫準時下班」
除非公司能舉證員工事前有明確同意或授權給行政小姐寫
且行政小姐確實有照實寫
不然感覺行政小姐可能在違法邊緣 有點問題...

以上判決提供大家參考
有什麼疑問也歡迎大家留言討論~~

(2020/12/12更新)

感謝PTT網友在原波系列文章中補充了這個判決

這個判決認為
出勤紀錄的性質「屬雇主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」
因此判決理由是用刑法第215條「業務登載不實」判刑
而不是刑法第210條的「偽造文書」
一樣是判6個月有期徒刑
也提供大家參考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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