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公司逼離職一點辦法都沒有嗎?


被公司逼離職一點辦法都沒有嗎?

蛋糕律師已經注意到一種現象很久了
就是在很多勞工主管機關的粉專下
每次勞工主管機關發文宣導一些對勞工有利的法規或政策時
都會有網友忿忿不平留言說
「根本一點屁用都沒有 反正不配合公司就會被逼離職」

由於網友的狀況百百種
有人是知道有法律上的救濟手段但選擇不用
但也有人是完全不知道「被逼離職」可以怎麼救濟
我就先假設留言的網友是不清楚的狀況來跟大家簡單分享好了
 

 

其實公司解僱員工有87%都不合法

請各位爆肝宅一定要有一個觀念
就是「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」的規定情況存在
公司是不可以隨意將勞工解僱的
而這些情況成立的門檻其實「很高」
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簡單
不是公司說「我們是依照XX條解僱你」這麼簡單就可以
需要有一連串的證據或流程

例如:
常有公司說,我們最近虧損了
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2款「虧損或業務緊縮」為理由資遣你
但是最近高等法院才有一個案子認為(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71號判決)
如果公司營收雖然起起伏伏,但並沒有長期遞減
並且營業都還有淨利,沒有虧損
就不能用「虧損」為理由解僱勞工
而如果公司一直有招聘新的勞工
就不能說有「業務緊縮」

又例如:
也有公司說,我們是「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」
所以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你
但這一款有個前提,是要「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」
也就是說
如果資遣前後有適當的工作職缺可以給勞工調職
公司也不能用這條資遣勞工

再例如:
還有公司說,我們是因為你「不能勝任」工作
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你
這條光是公司要怎麼證明一個人「不能勝任」就問題重重
並且法院現在普遍要求公司要用這款資遣勞工
要符合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
也就是說要先證明公司已經使用各種改善手段
像是:要先安排績效改善計畫,甚至還要安排調職
各種方法都試過了還是確定無法改善勞工的狀況
才能用這條資遣勞工
不是公司單方說你工作表現不好就可以

(以上大家想多了解的話蛋糕律師可以另外發文)

 

 

被非法解僱僅要求資遣費就好了嗎?

如果公司開始明示暗示要叫你走...

一、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「書面」的解僱通知

書面的解僱應該要載明是依照勞基法第幾條第幾款解僱
以及有沒有附上資料去支持所引用的法條等等
這在後續進行救濟都是很重要的文件!

二、你可以進行合法的蒐證

任何先前有提供給公司的文件
像是資料表、勞動契約、工資清冊、出勤紀錄
如果公司制度是可以申請索取留存
都盡量在離職前取得
因為你不會知道後續公司會拿什麼東西出來做文章

公司的工作規則與內部規章也很重要
對於沒有遵守自己內部規則就隨意把勞工解僱掉的公司
通常法院會認為公司自己都不遵守自己的內部規則
會給很負面的評價

至於錄音
現在法院普遍認為
如果你本身是參與對話的一方且是基於要自保
錄音就不能算是違法取得
是可以用來當作法院的證據

但是記得不要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證據
例如:
曾經有勞工為了要拿公司的排班表證明公司少發薪水
就在下班時間偷偷潛進辦公室把班表偷走
這樣的作法是不行的唷QQ

三、記得千萬不要亂簽文件

常常會有黑心公司跟勞工說
欸你辦理離職手續要把這些表單簽一簽
欸你要領資遣費的話也把這些表單簽一簽
結果表單上面是寫「我同意離職」
簽下去之後
如果後續要來說公司違法
公司就會裝傻說「你不是簽名說你同意提職嗎」
實在是要好好提防
一路上都要很清楚跟公司表明「我沒有同意要離職!」

如果公司已經拒絕你來上班了…

你問:那公司就是把我退保叫我不要來上班了啊
很多人以為,這樣的話,那就跟公司請求資遣費就是保障權益了
這觀念完全錯誤
因為,資遣費是在公司有「合法解僱」的狀況存在時才需要發
如果公司根本是「非法解僱」
爆肝宅要請求的不是「資遣費」
是「從被強迫離職之後的所有薪水」

沒錯,就是當成你沒有被解僱的狀況
公司不讓你去上班
但薪水還是要照發給你
因為公司的解僱違法,所以解僱不生效力

至於要怎麼跟公司請求被解僱後的薪水
有很多方式  我們之後再另外開一篇

只是想分享
不要用「根本一點屁用都沒有 反正不配合就會被逼離職」
來說服自己要接受公司不合理的要求
今年勞動事件法開始施行
慢慢的會有越來越多勞工知道要爭取自己的權益
多一個勞工知道「被非法解僱我是可以跟公司要薪水的」
可能就多一家公司不敢對勞工為所欲為
請大家告訴大家
勞工團結力量大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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